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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8年初级会计师的考试的时间已经不足50天,很多考试都已经开始关注重点,正保会计网校为此专门为大家准备了历年考试的重要知识点,为大家加油鼓劲。
【大纲要求】掌握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主体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构成: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018年调整)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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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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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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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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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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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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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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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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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医院、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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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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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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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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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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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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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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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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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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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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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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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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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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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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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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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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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2018年调整)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二、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权利享有者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及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2.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三、客体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
(1)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2)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3)一般等价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人身、人格
【注意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3.非物质财富
(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
4.行为——行为的结果
(1)生产经营行为;
(2)经济管理行为;
(3)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注意】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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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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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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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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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土地、机器、货币、电力,不包括活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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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于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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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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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运输行为、给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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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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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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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民和组织的名称,肖像、名誉,公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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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于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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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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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明、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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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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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总结】
希望网校给大家整理的知识点可以帮助大家成功过关。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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