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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对于“民事诉讼”的考试大纲要求是掌握!重要考点涉及的分值占比会比较高,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很多问题,上期我们聊完了经济仲裁接下来咱们一起来看一看解决平等主体纠纷的另一种方式——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注意,注意,注意,仲裁也能解决“财产关系”的纠纷,但是不能解决“人身关系”纠纷!忘了?请翻翻前边的几期!这也正是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之一。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注意1】不是只有3名,而是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因此不能说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注意2】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涉及陪审员)。
2.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会影响公平公正审判的人)
注意,需要回避的人员中没有证人,证人,证人哟。
3.公开审判制度
【注意】仲裁是开庭不公开。
公开分为审判过程公开,以及审判结果公开。
敲黑板,例外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公开审判吗?国家秘密能随便告诉别人吗?谁都能告诉那还叫啥秘密了是不?同时,我们是民主国家,个人隐私是很受尊重的,当然也不公开。所以这一点是法定不公开审判的情况。
(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咋样?当事人想不公开就不公开。这是依个人意愿不公开审判的情况。
除此之外的都公开审判,不管是否公开审判,审判结果一律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仲裁是一裁终局原则。
四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终审: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请与独任制相联系记忆)
(2)最高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最大的,没上级)
由于两审终审,那么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那两审完了就没有冤假错案了吗?如果发生了冤假错案怎么办呢?此时就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审判监督程序不属于二审之后的上诉,简单来说就是审查一下判决是不是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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