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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档案的管理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3/22 09:40:39 字体:

距离2018年初级会计师的考试的时间已经不足60天,很多考试都已经开始关注重点,正保会计网校为此专门为大家准备了历年考试的重要知识点,为大家加油鼓劲。

1.归档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注意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来源真实,由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电算化系统完善,能够接收、读取、输出符合规定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够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长期保管要求,与相关联的纸质会计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4)能防止被篡改;

(5)已备份;

(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注意2]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记忆提示]满足安全、可靠条件且非重要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2.临时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与接收

(1)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档案机构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外借

(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2)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5.保管

(1)保管期限包括“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的保管期限包括“l0年、30年”两类。

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6.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鉴定

“档案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4)销毁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提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

[注意]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或转存(电子),并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希望网校给大家整理的知识点可以帮助大家成功过关。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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