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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的概念(04.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29 14:43:05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3个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商业汇票和支票、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承诺兑付

  商业汇票中使用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票据转让时使用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背书人对自己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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