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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06.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6/17 10:24:58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诉讼时效(★★★)(10年多选;11、12年单选;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了解)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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