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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竞业限制(07.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7 16:03:54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0年不定项)

  (1)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区分竞业限制的“无效”与“失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注意】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约定补偿金,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绝对无效)。

  若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即约定了竞业限制也约定了补偿金,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在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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