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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必经复议(08.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3 15:47:04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必经复议(★★★)(10、12年单选;13年多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回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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