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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复议管辖(08.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3 15:50:23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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