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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失业保险(08.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6 08:37:37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失业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判断题)

  单位:2%

  个人:1%

  (二)失业保险待遇(★★)(13年单选)

  1.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注意1】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意2】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注意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发放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

  (三)停止领取的情形(有其一)(★)

  1.重新就业的;(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当兵)

  3.移居境外的;(移民)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无求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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