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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据行为(二)(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3 15:29:14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票据行为(★★★)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四)保证(11年多选、13年不定项)

  1.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1】此处教材表述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注意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5.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形式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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