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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委托收款(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3 14:56:42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委托收款(☆)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注意】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提示】同托收承付验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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