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08.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27 20:36:31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