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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09 18:37:52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问题: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

B、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该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C、个人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分立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D、合伙企业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应税所得率;选项C,个人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分立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选项D,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详细问题描述:

  A为什么是错的?那投资者应该向哪儿申报纳税呀?

  答疑老师回复:

选项A之所以错,是出题者认为其表述不完整,规定是: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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