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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12 18:55:45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七章行政复议”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

A、对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ABCD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行政复议

  详细问题描述:  

  行政复议找上级,对于追加罚款不服的,谁追加就找谁。老师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疑老师回复:

不可以这样理解。例如特殊规定(了解):

1.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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