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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约定试用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01 14:35:56 字体: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学习,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的有(  )。

A、在劳动期限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B、在劳动期限内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C、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

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详细问题描述:

侯老师讲课中提到过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去其他单位任职,再回原单位还有试用期的,这种情况不存在吗?

答疑老师回复: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去其他单位任职,再回原单位,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的。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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