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约定试用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01 14:35:56 字体: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学习,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的有(  )。

A、在劳动期限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B、在劳动期限内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C、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

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详细问题描述:

侯老师讲课中提到过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去其他单位任职,再回原单位还有试用期的,这种情况不存在吗?

答疑老师回复: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去其他单位任职,再回原单位,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的。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17初级会计职称试题及参考答案解析汇总(考生回忆版)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练习题精选汇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