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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1 15:37:03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1.税目

“出租”(转租)财产所得。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注意】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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