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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05 16:54:26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的战鼓已经敲响,初级会计职称的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一、法定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二、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滞纳金、退还、补征与追征(了解)

(1)滞纳金:0.5‰(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2)退还

①海关误征;②短卸;③出口货物未装运:1年

(3)补征与追征

非纳税人原因:1年

纳税人原因:3年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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