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及试题回顾:支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懒啊 2019/09/27 10:46:33 字体:

对于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来说,坚持每日复习知识点是良好的学习习惯,更重要的是把学习的内容真正的掌握,想要牢记相关知识点,离不开不断地巩固复习。

高频考点搭配试题回顾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下面就一起来学习吧!

高频考点:

支票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属于行政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试题回顾:

多选题

(2018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支票记载事项中,可以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收款人名称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D
【解析】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