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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及试题回顾:税款征收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懒啊 2019/10/17 16:11:41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新版教材和考试大纲预计会在12月份发布,但不排除提前发布的可能。在没有正式发布之前,各位准备参加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小编建议对知识点进行反复记忆,不要因为紧张的学习,把知识点遗忘,想要让看过的知识牢牢地记在脑子里哦~

高频考点:

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情形: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情形

①税务机关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2)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3.税收保全措施

(1)情形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具体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注意】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强制执行措施

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具体措施:

①强制扣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变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试题回顾:

多选题

(2018年·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B.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D
【解析】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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