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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比较项目 | 独任制 | 合议制 |
适用案件 | (1)简易程序案件 (2)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除外)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 (1)一般案件 (2)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 |
适用审级 | 一审案件 | 一审或者二审均适用 |
组织形式 | 审判员一人 | (1)一审: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2)二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
的审理活动的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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