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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
一般我们说如果没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无正当理由偏低等,需要组成计税价格时,就除以(1-消费税税率)从而将消费税包含在价款里。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一消费税税率)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丁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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