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经济仲裁
|
|
适用
|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
不适用《仲裁法》
|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不能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
|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 |
|
形式
|
必须书面!
|
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效力
|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