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表二、行政诉讼
|
|||
诉讼范围
|
受理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
不受理
|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1)取消;(3)调整为县级以上 |
|||
地域管辖
|
一般情况
|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
|
特殊情况
|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
诉讼程序
|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
||
判决生效
|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