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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04 14:40:29 字体:

每天学一点 每天进步一点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③康复性治疗费

  ④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延期不超过12个月)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①生活护理费

  按生活自理程度支付,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③伤残津贴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最终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提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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