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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05 16:11:11 字体:

每天学一点 每天进步一点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1.核准开立:“开户许可证”

  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2个工作日审核)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和人民币结算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

  符合开立备案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

  (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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