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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票(01.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1 15:14:49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新)

  (二)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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