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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9 09:36:43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与增值税不同的规定。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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