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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营业税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02 10:58:37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提供其他劳务,或者是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季度纳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记忆提示】金融业+外企代表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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