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26 09:26:26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1.税目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注意1】“有形资产”的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无形资产”的转让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土地使用权例外。

【注意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注意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注意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