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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1 18:27:19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一章“诉讼时效”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错误;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选项B错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因此选项D错误。

依据:2016年教材第一章第24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诉讼时效

  详细问题描述:

  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

  答疑老师回复:

比如甲欠乙钱,11.1.1到期,诉讼时效应该是11.1.1至13.1.1,乙11.5.1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钱,11.8.1判决生效要求甲还钱,则诉讼时效从11.8.1至13.8.1。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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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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