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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医疗期待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16 09:01:29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二章“医疗期待遇”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

A.2014年11月1日

B.2015年2月1日

C.2015年5月1日

D.2015年8月1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医疗期待遇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本题计算的是“累计计算期”吗,总是分不清什么时候计算“累计计算期”,什么时候计算“医疗期”?

  答疑老师回复: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累计病休时间是对医疗期的计算。通俗来讲,医疗期是指你可以一共休息多长时间,是一个具体的天数;而累计医疗期是指一个期间,即可以在多长的一个时期内把病休假休完。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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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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