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答疑精华: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3 11:00:39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二章“进项税额转出”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判断题】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

【正确答案】对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进项税额转出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非常损失就是非正常损失是吗?自然灾害情况下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啊,这里为什么正确呢?

  答疑老师回复:

1、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不含自然灾害造成的)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通常是指购进货物在没有进行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企业下属医务室、在建工程(不动产)领用原材料等。

2、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企业的生产设备领用原材料;

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损失。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6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招生方案>>

·2016年《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