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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土地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8 11:53:11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六章“免征土地增值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C.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和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免征土地增值税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选项B为不征,也就是免征吗?

  答疑老师回复:

是的。税法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缴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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