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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不得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06 09:32:29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三章“不得背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进行的背书的有( )。

A、条件背书

B、部分背书

C、限制背书

D、期后背书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

依据:2016年教材第三章第13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得背书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这四种背书分别什么意思,可否简单说说?

  答疑老师回复:

“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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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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