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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4.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07 17:54:53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

根据新法的规定,确认专利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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