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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制度(4.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07 17:46:20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

(1)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特殊情况——一审终审制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

((1)依法不公开;(2)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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