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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13 10:55:56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一章“行政复议范围”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行政复议范围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能说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吗?

  答疑老师回复: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为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为人民法院。(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机关除受理行政违法案件以外,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范围比行政诉讼广泛。(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合法性,还审查适当性。(5)审查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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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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