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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个人转让自住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22 11:59:37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四章“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个人转让自有住房

  详细问题描述:

  请问老师,个人转让或者出售自有住房免征哪些税,需征哪些税?

  答疑老师回复:

个人住房出售: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占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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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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