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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单位外币卡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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