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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5.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5/19 15:53:49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大多数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2)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3)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途中的货物,也可以是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4)公司情况纠纷——公司住所所在地

(5)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实施、结果)地、被告住所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财产人身伤害,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也可以管辖)

(6)陆路、水路、空路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7)陆运、水运、空运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8)船舶碰撞及其他海事——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地、被告住所地

(9)海难救助费纠纷——救助地、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

(10)共同海损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三)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中纠纷——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四)协议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地点,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五)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向两个同时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搜集整理了热心学员分享的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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