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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
1.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 年的个人。
(3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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