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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医疗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9/02 10:59:58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医疗期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停工留薪期:因工负伤

1.医疗期期间——3~24个月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期间不同。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10 <5 3 6 医疗期×2
≥5 6 12
≥10 <5 6 12 医疗期+6
≥5<10 9 15
≥10<15 12 18
≥15<20 18 24
≥20 24 30

2.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4)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与其经济补偿。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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