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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追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9/05 11:07:35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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