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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收入总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9/22 09:51:44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1.收入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以下属于转让财产收入的有( )。

A.转让股权收入

B.转让固定资产收入

C.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D.转让债权收入

【正确答案】ABCD

2.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1)规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的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正确。

(2)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五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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