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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0/09 14:52:08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美国人汤姆被美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八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

所得来源地 中国

所得支付地 美国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五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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