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 | 12%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税收优惠 |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
1.关于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关于投资联营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注意】应纳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经常结合考核,此外还需注意同一所房屋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况。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