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印花税征税范围
分类 | 内容 |
合同类(10类) |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 | 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
营业账簿 | 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 |
权利、许可证照 |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注意事项:
1.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3.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和“借款展期”合同。
4.保险合同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险”合同。
5.“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6.“法律、会计、审计”等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不贴印花。
【注意】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视同合同贴花(仅有凭证而无合同),既有合同又有凭证,仅就合同贴花;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记载金额不一致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