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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发票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0/26 11:18:36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发票管理

1.种类

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2.印制

负责单位 具体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
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的样式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
省级税务机关 其他发票的印制
发票监制章的制作

3.领购

(1)手续: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簿的发放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3)代开发票: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税务机关该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但禁止非法代开。

(4)异地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开具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⑥“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⑦“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⑧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5.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6.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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