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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19 11:36:46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

(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六)熟悉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

(七)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八)了解经济糾纷的解决途径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 1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 2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3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4 )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

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 民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

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确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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