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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四)掌握银行汜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和银行卡收单
(七)熟悉预付卡的分类和相关规定
(八)熟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结算纪律与违反结算纪律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二)了解票据防伪
[考试内容]
第八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佘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
转让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行的票据行为。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票据的防伪
票据防伪措施主要体现在纸张、油墨和印刷三个方面。一看二摸三鉴别,识别票据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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